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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征驻京外交机构中方雇员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
2015-08-27

 

[ 2005 ] 人字第 002 号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人事公司)从2005年4月18日起,受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如下:
  代征个人所得税程序
  (1)、代征对象和计税依据
  在驻京外交机构、国际组织中按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所有中方雇员(以下称雇员),因被雇用而直接从外方取得的工资薪金及相关补贴。
  凡由人事公司支付或受委托支付工资薪金,人事公司按税法规定,直接履行代扣代缴雇员个人所得税义务,不属于本办法所述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范围。
  工资薪金具体内容按照税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2)、申报代征手续
  雇员个人申报的,按税务机关规定格式填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相关信息并由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签字,到人事公司申报纳税。
  外交机构集体申报的,由指定人员填制税务机关规定格式《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相关信息(样表可下载:
受雇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中国籍雇员个人所得税月份申请表),指定人员或外交机构签字、盖章后即可到人事公司办理申报。
  (3)办理时间、地点
  人事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代征雇员个人所得税工作。
  日常代征由财务部综合组(朝阳门内大街223号服务局办公大楼428室)负责,综合组审核《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信息进行后,由报销组(大楼426室)负责代收税款并开具代收收据。
  为方便雇员,每月25、26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30—下午2:30,财务部在亮马桥北街3号(文莱使馆东侧)设点办理代征个人所得税事宜。

  ·代征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
  1、雇员责任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及时、完整地申报个人应税收入是雇员的责任。《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信息,是申报纳税的主要法律依据,其真实性由纳税人自己(或代理申报人)负责。
  迟缴税款,雇员须承担税款滞纳金。
  雇员少申报、不申报造成偷漏税而被税务等机关追究的,其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自负。
  2、人事公司责任
  及时、正确按照《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办理代征个人所得税。及时将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等)解缴入库。
  开具代收税款收据。雇员因出国等原因确需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人事公司根据代收税款情况开具《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进行税法、税政的宣传、咨询。
  接受税务机关指导、监督、检查。
  协助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包括配合对雇员申报纳税情况的调查、稽查、约谈等工作。
  承担其他代征工作责任。
  3、相关服务
  雇员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不了解的,可浏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规定,也可在人事公司网站了解人事公司内部规定。
  雇员因车贷、房贷等需开具《工资收入证明》,由人事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雇员因出国等原因确需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人事公司财务部可以根据代扣、代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情况开具《代收代缴税款凭证》。没有通过人事公司代扣代缴、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人事公司不能为其开具任何收入证明或涉税证明。
  为雇员提供有关申报纳税、税务政策问题其他服务和协助。
  4、本规定自2005年5月开始执行
  本规定实施后,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税务部门规定有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原人事公司《外交机构服务的雇员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办法》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
2005年4月21日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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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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