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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问答5——社会保险各项缴费比例及法律规定
2015-08-27

问: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及法律规定。
答: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阶段性降低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第一条,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19%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八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规定:《关于参保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中规定,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都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应当”就是必须。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阶段性降低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调整为0.8%;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调整为0.2%。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附件第一条第2项,工伤保险费率下调为0.4%。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北京市关于调整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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