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律如何规定病假?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已参加工作年限(可通过我公司查询)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职工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为1560元)的80%,病假工资标准仅适用于职工病假期间。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或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对于日常发生的不定期病假,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要看服务机构规章制度,二是看劳动合同约定,既无制度又无约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法律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因此按规定,以2014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例,职工休病假时每天工资应不低于58元,即1560元*80%/21.75天。正常工作工资可依上述办法转化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