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缴社保费个税抵扣办法的通知
2015-08-26
人服〔2007〕14号
各参保合同雇员:
按照税务部门关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征代缴工作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社保服务的归口管理力度,提高办理借聘人员自缴社保费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工作效率,自2007年7月起人事公司停止为不在北京运嘉外交机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借聘人员办理自缴社保费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请上述借聘人员在2007年9月30日前将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转至运嘉人才中心管理后由该中心办理抵扣个税事宜。
如有问题,请咨询人事公司财务部和运嘉人才中心
电话:6512 1445 或 6466 2216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