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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缴费年度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基本医疗
2015-08-26

  一、以个人名义委托北京运嘉外交机构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运嘉人才中心”)保管人事档案并个人委托办建社会保险的人员(仅限北京户籍)按此须知办理。请务必认真阅读,如有疑问,请即咨询办事人员。
 
  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办理,不能任意选择。住房公积金可自愿参加。
 
  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均采用缴费卡方式,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按月从参保人员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划款。
 
  四、办理三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18位号身份证(或18位号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存档卡原件。
  2、同底一寸彩色照片2张。(有医疗手册的可不提供照片)
  3、参加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必须提供原参加保险的转移单或转移证明。原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4、参保个人凭18位号身份证办理的北京银行"京行借记卡"或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
  5、与运嘉人才中心签订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拟定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以及《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6、提供准确的个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交费标准
  1、养老、失业保险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按上述标准缴费确有困难的,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2008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仍有困难的,2008年缴费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可选择40%。若当年度内已经缴过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原缴费基数不再变更(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为一个社保缴费年度)。
  2、养老保险按基数的20%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失业保险按2%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按7%缴纳,本年度月缴162.76元。
 
  六、办理、缴费时间:
  1.每月5日-20日办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2.每月2日-11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划款,请于缴费当月2日前在银行或邮局个人储蓄帐户内存入足够金额,以保证三险按时足额划款。
  3.参保人员的银行卡(折)帐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须在每月 20日前到运嘉人才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4.参保人员须在每年3-4月间到运嘉人才中心办理新缴费年度基数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基数变更手续的,自动按原基数档次缴费。基本医疗保险每年 4月按政策自动调整缴费标准,不需参保人员重新核定基数。
   
  2008缴费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明细表(单位:元/月)

 档次

 社会平均工资

 社会平均工资的60%

社会平均工资的40% 

 基数

 3322

 1993

 1329

 养老保险缴费额

 664.40

 398.60

 265.80

 失业保险缴费额

 66.44

 39.87

 26.59

 医疗保险缴费额

 162.76

 162.76

 162.76

 总计

 893.60

 601.23

 455.15

  
  
  注  意  事  项
   
  1.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保险费,将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符合社会保险政策中所规定退费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退费。
  2.参加社会保险应由本人亲自办理手续,如由他人代办的则须提供参保人员出具的委托书。
  3.原缴纳过社会保险现办理转入的存档人员,从本人社会保险最后一次缴费截止时间算起,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造成不连续缴费。医疗保险将按初次缴费重新计算180天的观察期。
  4.转移资料中如个人信息有错误,请在原转出社保机构核实修改后,才能办理转入手续。
  5.当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须在当年缴费年度缴纳。
  6.个人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如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余的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
  7.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存档个人可在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4家,其中必须有一家是基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另请参阅名录)。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均享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不用选择。
  8.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连续缴费180天以后才能享受有关的报销待遇。如果在缴费期间没能按时到银行或邮局交费,造成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连续 3个月未能划款成功的,参保协议自动失效,停收保险费,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如想恢复缴费,需持北京银行“借记卡”或邮局“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到运嘉人才中心办理重新参保缴费手续。养老、失业保险可同时办理补缴当年内欠缴月的保费,医疗保险不能补交,并按初次缴费重新计算 180天的观察期。
  9.存档个人患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予以报销。在一个结算期(90天)内一次性住院,发生并超过起付线(目前是13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予以支付。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予支付。
  具体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金额等请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2月20日第68号)、《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
  11.需住院治疗的可凭住院通知单和《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个人需预先缴纳住院押金。结算时,属于社会统筹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属于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用现金与医院结算。
  12.存档个人办理医疗保险转出手续时需出具《医疗保险手册》。
  13.如遇新的社保政策出台,以新政策规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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