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0日1时20分,富某驾驶陕A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汉中驶向西安途中,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某处时,与汪某驾驶的陕B牌照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并将其推向前与房某驾驶的陕F牌照普通货车及南某驾驶的陕C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汪某受伤,经诊断为左侧第5-6肋骨骨折。交警认定富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房某、南某无事故责任。陕A牌照车所有人为甲运输公司,该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其中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汪某出院后,以富某、甲运输公司、乙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
一、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所有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为被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此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是指“交通事故所有所涉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
2.此类案件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不区分交强险所涉车辆在事故中有责还是无责。
(二)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先交强后商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二、对本案问题的分析
(一)原告有权决定是否在同一案中起诉全部交强险承保人
(二)本案应依法追加未被起诉之交强险承保人为共同被告
(三)甲保险公司有权提出前述扣减请求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承保公司应承担无责任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六街3号
邮编: 100027
公司电话:85321667;85322135
公司传真:64662076
语言服务中心:64662215;85322306
国际文化教育中心:64672806
交流咨询部:85326716
综合服务部:65321010
保险代理处:64638498
行政人事部:85321657
财务部:85324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