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具体特点如下:
1、保险标的无形: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适用范围较广:该险种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3、表现形式丰富: 主要有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包人责任等,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场所公众责任。
此险种适合使馆在使馆所及官邸内开展大型活动时投保。
投保示例
某五星级酒店为其营业场所及周边一百米内(包括地下和地上停车场)投保公众责任险投保公众责任险,年保费2万元。
年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
每次赔偿限额1000万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万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800万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
附加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电梯责任条款、广告机装饰装置责任条款、锅炉爆炸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变条款、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