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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雇员劳务派遣合同(2017版)
2017-10-23

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驻华大使馆/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派遣中国雇员到乙方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一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为乙方及其中国雇员提供各项人事管理服务;对乙方拟聘的中国雇员进行安全、健康和人事管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在中国雇员提供必备材料后,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合同雇员签署《劳动合同书》,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教育中国雇员严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4、对中国雇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评定;组织中国雇员参加专业职称和技工等级培训考试。

5、受乙方委托,按月足额代收转付中国雇员劳动报酬,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受乙方委托,按乙方申报的工资基数向乙方及其合同雇员提供代收转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服务。7、向乙方提供劳动用工的政策、法规、法律咨询。

第二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收取中国雇员聘用总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要求乙方支付中国雇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获得的经济补偿及赔偿。

3、要求乙方解雇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等管理规定的中国雇员。

4、依法维护中国雇员合法权益;对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损害中国雇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投诉并与乙方商谈。

 

第二章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承认甲方为中国政府指定的唯一向乙方和中国雇员提供人事管理服务的归口单位。按照约定的期限与金额向甲方支付派遣中国雇员聘用总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新聘用中国雇员,须于雇员上岗前15日照会甲方。敦促合同雇员于上岗前10日向甲方提交全部入职材料并与甲方签署《劳动合同书》和办理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因乙方原因造成中国雇员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乙方须按日向甲方支付该中国雇员月社保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承担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责任。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规定聘用、管理和使用中国雇员。

1)执行中国政府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按月足额向甲方支付聘用总费用(见附件二)。

3)委托甲方/直接向延长工作时间的中国雇员依法支付加班费;委托甲方/直接向中国雇员提供其他相关福利待遇;根据内部规定或与中国雇员的约定委托甲方/直接发放年终奖金。乙方委托甲方支付加班费或年终奖金等费用,须于当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列明明细。

 

4)依法解雇或终止继续聘用中国雇员并支付经济补偿(见附件一)。

5)对中国雇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可委托甲方进行此类技能培训并支付相应费用。

6)根据中国雇员为乙方连续服务年限,建立正常的中国雇员聘用总费用增长机制。

4、根据中国政府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申报合同雇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委托甲方代扣代缴合同雇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委托甲方代扣代缴中国雇员个人所得税。

5、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时足额申报中国雇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基数、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或未及时申报并支付中国雇员月个人所得收入,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岗位需要,可从甲方推荐的应聘人员中挑选合适人选,亦可自行选择应聘人员,但乙方自行选聘的人员应符合甲方安全、健康及人事管理的条件。

2、对派遣中国雇员进行组织和管理,其中包括依法规定的试用期和服务期限、视工作优劣而加以奖励或批评、警告直至解雇等。乙方对中国雇员的奖惩应至少于实施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投诉并与甲方商谈。

4、委托甲方,按月足额代收转付中国雇员劳动报酬、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费用和结算

 

第五条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向甲方进行费用结算(见附件二):

乙方应在当月 25 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中国雇员聘用总费用。

合同雇员的聘用总费用含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管理服务费(补充医疗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另行趸交)。甲方代收转付合同雇员的劳动报酬,同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乙方和合同雇员各自按规定比例分摊缴纳)。

甲方正式工的聘用总费用又称正式工劳务费,该费用中包含根据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方式代收转付的正式工薪酬。当甲方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方式支付的正式工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费用上涨或高于乙方支付的正式工的聘用总费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高正式工的聘用总费用。

本合同所称“合同雇员”是指直接受雇于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国雇员;“正式工”系指甲方派遣到乙方工作的编制内职工。

 

第六条乙方遇中国雇员离职(包括机构解雇、合同到期等造成雇员离职),应提前45日书面告知甲方;遇中国雇员个人原因辞职的情况时,应自收到辞职信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抄送甲方中国雇员辞职信的复印件。否则,由此产生的多付中国雇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保证按月足额向甲方支付费用。逾期未付款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从次月1日起每日按未付款额的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第四章 违约和争议

 

第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条款关于中国雇员聘用试用期和服务期限、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建立、解雇和经济补偿等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乙方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纠纷,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甲方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中国雇员向甲方提起仲裁、诉讼,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败诉,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本协议不适用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国雇员。如果乙方聘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国雇员,则甲方、乙方应与退休中国雇员另行签署《聘用退休中国雇员协议》,以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同时适用于乙方馆员个人雇用的中国雇员。乙方馆员亦可在本合同的基础上与甲方另签订附加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如果本合同条款与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发生抵触,应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为准。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就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的适用事宜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年;自201 年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合同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与本合同的期限相同,并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201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字、盖章,以中文和英文语言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

代 表

年 月  日

 

 

 

驻华大使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甲方)和 驻华大使馆/机构(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派遣中国雇员《聘用协议书》签署、解雇条件和经济补偿,以及患病、负伤、生育和工伤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作为甲、乙双方201 年 月 日签署的《中国雇员劳务派遣合同》的附件:

 

1、乙方与中国雇员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协议书》,约定中国雇员的试用期和服务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协议书》的复印件送甲方备案;对中国雇员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变动,乙方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雇中国雇员(依据本附件第3条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中国雇员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雇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乙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或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已与或应与中国雇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仅可在与甲方及中国雇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雇中国雇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国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雇中国雇员:

1)在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间(服务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服务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服务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服务期限内)被有效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但乙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雇员公示并由中国雇员确认已知悉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解雇中国雇员,须书面通知甲方和中国雇员本人,并向甲方提供解雇依据。一旦中国雇员对乙方的解雇不服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乙方须配合甲方提供解雇依据及解雇证据。如乙方提供的解雇证据和解雇依据不能被中国法律或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认可为合法解雇的依据,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中国雇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雇或终止聘用中国雇员,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中国雇员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中国雇员聘用总费用/劳动报酬:

1)中国雇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中国雇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中国雇员受聘于乙方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

4)乙方宣布关闭或撤销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通过甲方向中国雇员支付经济补偿和/或赔偿:

1)因乙方违法违约行为(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规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等),雇员提出辞职/或终止继续为乙方服务的;

2)经与中国雇员协商一致,乙方终止继续聘用的;

3)乙方按照本附件第4条规定解雇或终止继续聘用中国雇员的;

4)乙方与中国雇员的聘用期限届满的,除乙方维持或者提高聘用约定条件续聘中国雇员,中国雇员不同意续聘的情形外,乙方依照聘用期限届满终止聘用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中国雇员经济补偿按如下标准执行:

 

乙方经济补偿按照中国雇员在乙方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中国雇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中国雇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国雇员工资是指其在被解雇或终止继续聘用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被解雇或终止聘用前工作月的平均工资)。

中国雇员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乙方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服务年限补偿办法。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服务年限的补偿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计算。两段工作年限的补偿须合并计算。

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中国雇员,除支付上述经济补偿外,乙方还将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要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7、中国雇员患病、负伤、生育和工伤假期须有医生或鉴定专家证明。

中国雇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乙方服务年限,乙方应给予中国雇员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乙方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乙方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在上述医疗期间,乙方支付病假工资或病假期间的聘用总费用(具体数额由甲方、乙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依乙方内部规定协商确定)。

女雇员在生育期间的待遇,乙方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雇员因工患病、负伤或死亡的,甲方负责向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工伤,使中国雇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工伤保险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外,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向中国雇员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国雇员因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中国雇员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停工医疗、伤残医疗津贴和医疗补助金、以及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当中国雇员发生了上述医疗、生育、工伤等事项时,乙方须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

代 表

 

年 月  日

 

 

 

驻华大使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二

 

派遣到使馆工作的中国雇员聘用总费用明细(人民币/月):

 

姓名

特征/工种

税前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管理服务费

聘用总费用

聘用期限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合同雇员

 

 

 

 

 

 

 

正式工

/

 

 

- 聘用总费用为乙方聘用中国雇员向甲方支付的总支出费用

- 乙方和合同雇员各自按规定的比例分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由乙方一次性趸交,每年1月1日调整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

 

代 表

 

年 月  日

 

 

驻华大使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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