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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 > 法律规章 > 合同雇员守则 > 三、合同雇员无工作期间管理办法

三、合同雇员无工作期间管理办法
2015-08-27

      第一条 从驻华外交机构或其它用工单位岗位下岗的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合同雇员,应持所在业务部开具的待岗介绍信或人力资源部开具的待岗通知,于介绍信或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服务厅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公司人才服务中心报到。如驻华外交机构或其它用工单位按规定给予合同雇员未休完的带薪假期的,须在报到后安排。无故逾期报到和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合同雇员在公司人才服务中心无工作(即待岗)期间须于工作日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至公司人才服务中心报到,具体报到时间为:上午8:30,下午2:00。报到须在考勤记录本上签字并记录报到时间。
      公司人才服务中心于合同雇员每日报到后,上下午安排合同雇员各1个小时的培训或学习,培训或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有关纪律规定、形势教育、业务培训以及其他。
      第三条 公司人才服务中心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待岗职工不准无故迟到或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或参加学习培训及活动的,须事先请假;病假必须有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事假须事先由本人书面报告并获公司人才服务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算一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一年内事假不得超过5天(含5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含3天)。超过期间按旷工计算。事假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
      第四条 根据驻华外交机构或其它用工单位岗位需求,推荐人选,实行竞争上岗。
      1、待岗合同雇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准备个人简历(中外文),主动参与竞争;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服务厅按岗位需要,下岗先后次序和合同雇员本人条件等情况,向驻华外交机构或其它用工单位进行推荐和面试。
      2、为鼓励就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和驻华外交机构或其它用工单位岗位需求,中秘和办事员可互相竞争岗位,本技术工种可竞争其他技术工种或非技术工种岗位。
      3、非专职司机可竞争司机岗位,但驾龄须满5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同时须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条 合同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服从工作分配:
      1、收到面试通知后不去驻华外交机构或其它用工单位面试或面试时故意实施不恰当行为以达到不上岗目的的;
      2、患病或负伤导致不能从事原工种岗位的,公司视具体情况,进行组织调配和工作安排,拒不服从的;
      3、因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等原因,两次被驻华外交机构或其它用工单位解雇或退回(含试用期内)的,公司可视岗位需要情况不按合同雇员本人原工种进行再次推荐;在此情况下,拒不服从的。
      第六条 无工作期间,合同雇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可以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 无工作期间,合同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擅自在公司外工作,或“兼职”于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2、擅自向驻华外交机构或其它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且私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
      3、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或经批准出国/境旅游、探亲逾期未归的;
      4、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连续旷工5天(含5天),或者累计旷工10天(含10天)的;
      6、《劳动合同书》中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合同雇员无工作期间的待遇按公司与其书面订立的《劳动合同书》中相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书》未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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