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产假法律规定有多少天?产假工资如何支付?可不可以申请延长?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育的(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此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服务机构补足。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北京市户籍的女职工,可申请增加产假三个月。女职工享受上述假期,须经单位同意,因此,服务机构有权拒绝女职工的申请。但若服务机构批准,可以增加产假三个月,服务机构须自行支付雇员此期间的工资,但减免雇员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