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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各项缴费比例法律规定(截止2012年12月)
2015-08-26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3元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10%缴纳医疗保险费。此外,根据《关于参保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规定,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还必须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调整为1%;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调整为0.2%。工伤保险费率为0.4%。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规定: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规定: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关于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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